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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高速公路業務的業務許可(2013年6月11日)

中日本高速道路株式會社已根據《道路養護特別措施法》第3條第6款,將公司開展的高速公路業務(通過修建或改建高速公路收取通行費)的變更通知了國土交通省大臣。我們於2013年6月11日申請並獲得許可。

許可的內容如下。

中日本高速道路株式會社獲得業務變更許可

  1. 關於關於高速公路國道中央自動車道富士吉田線的業務變更
    1. 高速公路線名稱

      從“(3)高速公路國道中央自動車道長野線[從岡谷市到安mino野市(包括豐名交叉處)]”到“(3)高速公路國道中央自動車道長野線[岡谷市到安zu野市(從安zu野出發前往](至(11)高速公路國道近畿高速公路名古屋神戶線[從愛知縣海府郡飛島村到古賀市(《暫定名稱》不包括古賀Tsu山交流道。)]” 11)高速公路國道近畿高速公路名古屋神戶線[從愛知縣海府郡飛島村到古賀市(除賀賀土山山立交橋之外)]和[(13)高速公路國道近畿高速公路敦賀線[歐巴馬市到敦賀市(“臨時名稱”不包括奧巴馬交匯處。)]到“(13)高速公路國道近畿高速公路敦賀線[從奧巴馬市到敦賀市(包括奧巴馬交匯處)否]]。

    2. 有關新建或改建的建築內容

      附件1-6,附件1-7,附件1-17,附件1-25,附件1-42,附件1-71如下改變。

    3. 平衡預算項目

      關於附件2,進行如下更改。
      附件2平衡預算項目

    4. 收費金額及收取期限

      關於附件3,進行如下更改。
      附件3收費金額及收取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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