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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業務認證相關申請時程等。

近年來,對於公共工程項目,從成本意識增強和經濟振興的角度來看,越來越多的人認為項目應該儘早取得效果,包括儘早取得公共土地。在這種情況下,綜合監管改革委員會關於推進監管改革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報告指出了積極利用土地徵用法等的必要性,並於2003年3月28日獲得內閣批准。《推進監管改革三年計畫(修訂)》,決定根據報告的結論採取措施。鑑於這種情況,我們決定徹底執行及時申請規則,並決定將這些規則告知大家。另外,從專案進度管理責任追究的角度來看,對於場地寬度打樁完成後達到3年或徵地率達到80%以上的項目,項目名稱、場地竣工時間我們決定將徵收率、計劃開工日期、預計竣工日期、轉入徵收程序的情況以及未轉入徵收程序的原因和對策予以公示。
此外,我們也根據《徵地執法條例》的規定,公佈了必須接受公眾查閱的事項。

關於積極使用土地徵收法

從優化業務進度管理的角度來看,以下措施是必需的:

  • 徹底傳播應在適當的時間轉移到及時的申請程序(例如業務證明)的規則
  • 徵地進度公告

及時的申請規則,例如商業證明

及時的申請規則,例如商業證明

關於基於土地徵收法施行規則等的登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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